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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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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 13 條
經許可承受耕地後,未經核准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將耕地閒置不用者,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
農業發展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72 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違反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將耕地閒置不用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按次分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