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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標誌設置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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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標誌設置規則
第 13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五日修正發布第七條第二項有關非自用遊艇之船舶號數或小船編號規定,自發布日起一年後施行。
船舶標誌設置規則
(民國 111 年 07 月 05 日 )
第 7 條
船舶號數或小船編號應以阿拉伯數字焊刻於舯部主樑中央顯明易見之處;舯部無主樑者,應於舯部適當之處所或機艙之主樑上焊刻。
非自用遊艇之船舶號數或小船編號前應加註英文字母「C」,船舶號數或小船編號應以阿拉伯數字標明,英文字母「C」與船舶號數或小船編號應以適當大小,在船艉中央自左而右順序橫向標示於船艉部船名及船籍港名或小船註冊地名之下方,並應使用與船名相同之顏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