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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