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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EN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個別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自存款金額,每年定期核算及撥入同額之政府相對提撥款。
前項政府相對提撥款於開戶人開戶後第一年度所撥付之總額,包括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開戶金,並不得超過依第十一條第三項公告之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存款滿一定期間之開戶人,提供鼓勵其持續存款之獎勵金及獎勵措施。
前項存款期間、獎勵對象、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 E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轄內設籍之兒童及少年符合第六條所定條件之一者,應自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申請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
前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擇定每月自存款金額,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審查核准後,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承辦機構於第十條第二項之總帳戶下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及撥入開戶金。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可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開戶金及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開戶金及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並得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累計達百分之五以上公告調整之,調整金額計算至千元,以下四捨五入。
前項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經調整者,開戶人之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原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承辦機構變更之。
開戶人自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立後第二年起,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視個人或家庭經濟狀況申請變更原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一年以變更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