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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之支給方式與支給基準,得審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專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於不超過本會主委待遇內,訂定薪資支給基準,提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但屬高科技、稀少性或其他特殊研究領域,致有人才難以羅致之情形,且有超過本會主委待遇之必要者,其薪資支給基準應提經董事會決議,報本會核准後實施。薪資支給基準變更時,亦同。
前項財團法人,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屬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俸)或辦理優惠存款之軍公教人員退休(職、伍)轉(再)任者或擔任政府代表者,其薪資、獎金及其他給與事宜,準用前二條規定辦理。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之支給方式與支給基準,應審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專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訂定薪資支給基準,提經董事會決議後,報本會核准;薪資支給基準變更時,亦同。
前項薪資支給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董事長以不超過本會主任委員(以下簡稱主委)待遇。
二、其他從業人員:經理人以不超過主委待遇為限;其餘人員以不超過本會副主任委員待遇。
三、屬高科技、稀少性或其他特殊研究領域,致有人才難以羅致之情形者,必要時得不受前二款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財團法人,應針對前項第三款人員每年實施績效考核,並將考核結果提經董事會通過;考核結果未達工作目標者,應自次年度起檢討酌減其薪資支給基準。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及其他給與,在相當本會及所屬機關員工支給項目及基準範圍內,就支給項目、對象、數額、上限及其他條件,訂定獎金發放基準,提經董事會決議後,報本會核准;獎金發放基準變更時,亦同。
前項獎金發放基準,每人每年獎金總額以平均二點五個月薪給為原則,並得依員工個人績效表現訂定差異化之發放基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提高其獎金總額:
一、員工薪資結構比照公務人員年功俸,並有敘年功俸最高俸級已無級可晉,且獎金最高為三點五個月薪給者,得按該等人員人數比例調增獎金總額之平均月數。
二、定有自籌經費計畫者,得按其績效表現情形調增獎金總額,平均以三點五個月薪給為上限。但依其產業特性設定具體之財務績效指標,並函報本會核准者,得依其績效表現,以四點四個月薪給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