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3 23:4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13 條
被付懲戒人應親自到庭。但經審判長許可者,得委任代理人一人到庭。
前項代理人,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
第 12 條
被付懲戒人於懲戒案件,得選任辯護人。
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每一被付懲戒人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辯護人有數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