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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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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 12-2 條
經評定之獲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廢止該企業所有品牌或產品之獲獎資格,並自廢止日起三年內停止本辦法各項獎勵、補助或輔導措施:
一、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之相關規定,或有其他違法行為,其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致危害公共利益。
三、有嚴重損害臺灣優良品牌或臺灣精品之精神或公信力之行為。
四、未經同意擅自使用、轉讓或買賣標章。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 )
第 12-1 條
經評定之獲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撤銷該項品牌或產品之獲獎資格,並自撤銷日起三年內停止本辦法各項獎勵、補助或輔導措施:
一、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或對重要事項為不完全之陳述。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方法獲得評定。
三、獲獎產品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經依前項規定撤銷獲獎資格者,應即停止使用該證明標章,並繳回所獲得之獎狀、獎牌、獎座及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