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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採電腦化測驗之考試,遇有第十二條規定以外之事故,造成電腦試場資訊設備無法正常運作,致全部或部分科目之全部或部分應考人,不能進行考試時,應由典試委員長會同考選部,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其為考試舉行前發生者,該項考試應另行擇期舉行,並由辦理試務機關發布考試延期公告。
二、其為考試期間發生者,僅就無法繼續應考之應考人停止考試,其他未受影響之應考人繼續應試。
三、前款停止考試之應考人,其該科目及未考之科目得使用第二套試題或另行擇期舉行考試。但應考人已提前自行結束作答者,如系統已完整登錄作答成績者,依系統登錄之成績計算,不得補考。
考試進行期間遇有重大事故,應考人未得監場人員疏散許可即擅離試場者,該科目依已作答內容計分。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
考試遇有颱風、地震、水災等重大天然災害,火災、空襲、傳染病或其他重大事故,致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不能進行考試或停止考試時,應由典試委員長會同考選部,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其為考試舉行前發生者,該項考試應另行擇期舉行,並由辦理試務機關發布考試延期公告。
二、其為考試期間發生者,如考試係分區舉行,應通知所有考區停止考試;未考之科目另行擇期舉行考試。
三、其為各科試題發出後發生者,致停止考試時,試卷應立即全部收回,其考試時間不足二分之一者,該科目及未考之科目另行擇期舉行考試;已超過二分之一,該科目不再另行擇期舉行考試,其成績計算由典試委員長組成專案小組處理。但其他未考之科目或無法立即收回全部試卷之科目或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之考試類科,依前款規定辦理。
考試進行期間遇有地震、火災、空襲或其他緊急事故,應考人因緊急避難離開座位或試場者,事故結束後應即返回試場座位繼續作答,並得由試區主任按所延誤時間補足考試時間。
題務組入闈期間遇有地震、火災、空襲或其他緊急事故,有危害工作人員生命、身體健康之虞時,題務組組長應視危急情況,指定專人保管原題,並將人員疏散撤離至安全地區。其因而不能進行考試時,依第一項規定處理,並將處理情形立即報告典試委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