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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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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2 條
經辦人與被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前條第二項各款利益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經辦人除涉及違法情事外,其循執行單位所訂內部程序進行研發成果定價,符合本法規定辦理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者,免除其於研發成果定價後,價格變化產生之執行職務責任。
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第 11 條
研發成果之創作人得參與研發成果之推廣、洽談。但應迴避其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審核或決議。
研發成果之創作人應依執行單位規定主動揭露與擬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約定於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後取得者亦同: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近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報酬、捐贈、禮品或等值之其他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