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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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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第二階段獎勵經費撥付條件:
一、社區居民之總投資金額應占實際總設備經費之百分之三十以上,且社區居民實際參與人數達十五人以上。
二、受獎勵者依據執行方案完成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置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實撥付獎勵經費:
(一)第二階段獎勵領款申請書(如附件十一)。
(二)第二階段獎勵核定通知函影本。
(三)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影本。
(四)經註冊會計師簽證後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支出憑證。
(五)獎勵經費領據。
(六)公民電廠投資清冊(如附件十二)及相關投資佐證文件。
(七)具公民性之活動相關執行說明及佐證文件。
三、撥付經費: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實際設置成本計算之獎勵額度或核定獎勵金額,取其低者撥付。
前項受獎勵者所檢具之獎勵經費領據應敘明之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之公民電廠投資清冊,投資者為社區居民者,應檢附文件證明其為該社區設籍居民、該社區設籍居民之直系血親或場址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人。
第一階段獎勵經費撥付條件:
一、第一期:受獎勵者應於本部核定計畫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撥付獎勵經費,撥付經費為核定獎勵金額之百分之六十:
(一)第一階段第一期獎勵領款申請書(如附件六)。
(二)第一階段獎勵核定通知函影本。
(三)獎勵經費領據。
二、第二期:受獎勵者應於本部核定執行方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實撥付獎勵經費,並以核定獎勵經費之百分之四十為上限:
(一)第一階段第二期獎勵領款申請書(如附件七)。
(二)執行方案核定本。
(三)社區居民投資比率規劃表(如附件八)。
(四)社區居民投資合作意向書(如附件五)。
(五)第一階段獎勵經費支用報告表(如附件九)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如附件十),並經註冊會計師簽證。
(六)獎勵經費領據。
前項受獎勵者所檢具之獎勵經費領據,應敘明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計畫名稱、獎勵金額、具領單位全銜及負責人、統一編號、款項撥入銀行帳戶名稱及帳號,並加蓋單位及相關人員之印信,同時檢附該銀行帳戶存摺影本。
受獎勵者於獎勵案件結束時,尚有結餘款者,結餘款應全數繳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