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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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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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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 12 條
技術士參加前條訓練,應負擔訓練費用;其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
第 11 條
技術士於任職期間,每三年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機構辦理之訓練;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後,始得續任。
前項專業機構應擬訂訓練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專業機構名稱、訓練課程與時數及委託事項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