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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光碟管理條例 EN
製造機具之輸出或輸入,事前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製造機具之申報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光碟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而輸出或輸入製造機具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其於十五日內補辦登記;屆期未補辦者,應按次限期補辦並連續處罰,至其完成補辦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