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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6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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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單位及學生法定代理人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需予協助者,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
學生學習過程中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習評量結果未達及格之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其實施原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實施補救教學之辦理成效,應併同前條第三項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需予協助者,學校應依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並與其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民國 113 年 04 月 24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之學習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視所轄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作為其教育政策訂定及推動之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