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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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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EN
第 12 條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擬訂之復育計畫,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劃定機關邀請原住民族部落參與計畫之擬定、執行與管理,應於相關會議十四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國土計畫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 )
EN
第 36 條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經劃定者,應以保育和禁止開發行為及設施之設置為原則,並由劃定機關擬訂復育計畫,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劃定機關應邀請原住民族部落參與計畫之擬定、執行與管理。
前項復育計畫,每五年應通盤檢討一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報請行政院核准變更;復育計畫之標的、內容、合於變更要件,及禁止、相容與限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第一項復育計畫,必要時,得依法價購、徵收區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土地改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