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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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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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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 12 條
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後,現耕農民承買第十條規定地主保留之耕地時,
得向政府申請貸款,其貸款辦法,由省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主
保留之耕地出賣時,現耕農民有優先購買權,購買地價由雙方協議,協議
不成,得報請耕地租佃委員會評定之。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13 條
執行機關為依本法第六條規定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執行,得視事實需要會商相關機關訂定協調聯繫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