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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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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第 11 條
證明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資格,應繳驗司法院派令、銓敘部銓敘審定函、各級法院服務證明書及服務機關出具之服務紀錄良好證明等文件。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 )
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一、實任法官、檢察官。
二、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
前項第一款實任法官、檢察官於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生效日前六個月起,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