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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9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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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水土保持申請書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定或審定,並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及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不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經主管機關限期修正而不修正或修正後仍不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審查結論,涉及水土保持部分,未有適當處理者。
三、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認定不應開發者。
四、屬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禁止開發行為者。
五、其他依法禁止或限制開發者。
水土保持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其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之擬定重點如下:
一、水庫集水區:以涵養水源、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淨化水質,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為重點。
二、主要河川集水區:以保護水土資源,防治沖蝕、崩塌,防止洪水災害,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為重點。
三、海岸、湖泊沿岸、水道兩岸:以防止崩塌、侵蝕、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保護鄰近土地為重點。
四、沙丘地、沙灘:以防風、定砂為重點。
五、其他地區: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情形指定之。
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但攸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不涉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及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自然遊憩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訂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