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品種來源為國外育成者,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檢附外國申請案號檢索資料或審查結果資料;屆期未提供時,依現有資料審查。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申請品種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品種說明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品種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二、品種種類。
三、品種名稱。
四、品種來源。
五、品種特性。
六、育成或發現經過。
七、栽培試驗報告。
八、栽培應注意事項。
九、其他有關事項。
品種名稱應書以中文,並附上羅馬字母譯名。於國外育成之品種,應書以其羅馬字母品種名稱及中文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