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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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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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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第 11 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期間內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如未繳納,經徵機關應以催繳通知書通知其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
前項公路法第七十五條逾期罰鍰裁處權時效,自催繳通知書送達後其限繳日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75 條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