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06 07:3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EN
第 11 條
申請變更證照登記事項者,除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外,每件應繳納審查費及證照費各二千元。
申請變更加油(氣)站或漁船加油站執照登記事項負責人欄,屬同一營業主體且超過二件者,其審查費以二件計收。
申請換發或補發證照者,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每件應繳納證照費二千元。
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97 年 06 月 18 日 )
EN
第 3 條
申請設立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五十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
石油煉製業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申請蒸餾、精煉或摻配設備之擴建或改建並換發經營許可執照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十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