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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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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機械設備或系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前條第一項所定與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應符合第四條及下列規定:
一、自行由國內購置(包含經由代理商、經銷商或貿易商購置):
(一)統一發票及付款證明影本。
(二)交貨證明文件影本或相關文件。
二、自行由國外進口:
(一)付款證明影本。
(二)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影本、註明運輸工具到港日期之進口證明書影本或相關文件。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向租賃公司購置:
(一)統一發票及付款證明影本。
(二)租賃契約書影本。
四、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
(一)轉供自用之統一發票或帳載紀錄、委託他人製造所取具之統一發票及付款證明影本。
(二)成本明細表、委託製造契約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於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該等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購置,且供自行使用。
前項所稱購置,包括生技醫藥公司向他人購買、融資租賃取得、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且符合該公司依第八條規定經本部專案核准之投資計畫為限,並取得交貨文件、統一發票、進口報單等原始憑證及相關付款證明文件。

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於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之支出,申請適用本辦法之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投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四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登錄本系統,依本系統格式填報,並上傳生技醫藥公司審定函、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完成申辦作業。
未於前項規定之申請期間內登錄,並上傳成功完成申辦作業者,不予受理;依前項規定申請,並經本系統通知申辦完成者,不得再次申請或登錄修改。
本部對第一項申請,應就其資格條件是否符合第二條規定,以及當年度投資支出是否符合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進行審查。
本部應於生技醫藥公司投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後七個月內完成核定,由本系統傳送投資計畫與購置項目核定結果;其經審查不符第二條規定者,本部應函送資格條件審查意見予該生技醫藥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並副知該公司。
生技醫藥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應自行登錄本系統,下載前項核定結果以辦理核定投資抵減稅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