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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特約,指幼兒園與醫療機構簽訂,具資格之護理人員,於必要時提供專業服務之契約;所稱兼任,指幼兒園聘請具資格之護理人員,以部分工時於幼兒園從事指定工作者。
公立幼兒園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之護理人員,準用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EN
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幼兒園得視需要配置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及社會工作人員。
幼兒園及其分班應置護理人員,其合計招收幼兒總數六十人以下者,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護理人員;六十一人至二百人者,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二百零一人以上者,以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之幼兒園,其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者,得免再置護理人員。
幼兒園達一定規模或其分班,得分組辦事,並置組長,其組長得由教師、教保員或職員兼任之;附設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及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立之幼兒園得置專任職員;幼兒園應以專任或兼任方式置廚工。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立之公立幼兒園,其人事、主計業務,得由直轄市、縣(市)人事及主計主管機關(構)指派專任之人事、主計人員兼任,或經有關機關辦理相關業務訓練合格之職員辦理。公立學校附設之幼兒園,其人事、主計業務,由學校之專任(或兼任、兼辦)人事、主計人員兼辦。
幼兒園之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幼兒園者,其幼兒園班級數得與學校班級數合併,計算內部單位數與專任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護理人員及其他人員之員額。但幼兒園已置專任護理人員者,應維持其專任員額,其幼兒園班級數不得與學校班級數合併計算護理人員之員額。

公立托兒所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原公立托兒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及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人員,於改制後繼續於原機構任用或僱用,其服務、懲戒、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遣、撫卹、福利及其他權益事項,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並得依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依規定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人事、會計人員之管理,與其他公務人員同。
公立幼稚園、公立托兒所依本法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原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及現有工友(含技工、駕駛),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