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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優先採購軍品者,獎勵主體辦理招標時,應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合格廠商。
前項優先採購軍品之範圍為財物採購及勞務採購。
優先採購之決標方式如下:
一、合格廠商與非合格廠商,其最低標價相同,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應優先決標予合格廠商。
二、非合格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如合格廠商僅一家者,獎勵主體應洽該合格廠商減價至最低標之標價決標;二家以上者,獎勵主體應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合格廠商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二家以上標價相同者逕行減價,由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減價後,標價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政府或相關行政法人得依政府政策、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需求,獎勵合格廠商。
前項獎勵,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捐(補)助。
二、資金、技術投資或授權。
三、優先採購軍品。
四、提供融資及優惠利率。
前二項獎勵時機、對象、條件、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