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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羈押法 EN
看守所收受前條通知書後,應立即釋放被告,釋放前應與入所時所建立之人別辨識資料核對明確。
法院或檢察官當庭釋放被告者,應即通知看守所。
羈押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看守所非有法院或檢察官之釋放通知書,不得將被告釋放。
前項通知書格式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