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第 10 條
公務員之兼職,因正當理由無法事先申請同意者,應於兼職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本辦法規定向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申請同意。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認有第七條情事之一者,應不予同意,並命該公務員立即停止兼職。
前項兼職於就(到)職前即兼任而無法事先申請同意者,應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同意。
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 )
第 7 條
公務員兼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應不予同意:
一、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
二、有違反公正無私、行政中立之虞。
三、有不當動用行政資源之虞。
四、前一年度考績(成)為丙等。
五、有違反法律、命令規定。
六、其他對於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公務員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