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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規則
外國人具有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之一,且無第三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應考人有記帳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
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