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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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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第 10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計畫,得針對下列事項進行統計與調查,並請相關機關(構)提供資料:
一、與電信產業與數位匯流發展有關之技術與服務現況與趨勢。
二、與電信產業新技術與服務有關之研究發展概況及其資源投入情形。
三、其他為辦理前條計畫所需之資訊。
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7 日 )
第 9 條
主管機關得徵詢各界意見或召開諮商會議,訂定計畫並公告,以實施本辦法之輔導與獎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