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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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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
第 10 條
受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契約:
一、未能有效維持第四條規定之資格條件。
二、違反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
三、委託契約約定終止之事由。
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
第 4 條
受託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國內合法設立之公益法人。
二、依國際標準組織之標準建立認證制度,並據以實施認證業務,且已簽署國際或區域認證組織相互承認協議者。
第 6 條
受託機構不得將受託事項再委託。
受託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將受託事項未涉及公權力行使部分交由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辦理。
第 7 條
標準專責機關得隨時稽核受託機構執行受託業務,每年至少稽核二次,受託機構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稽核有缺失者,應於限期內改善。
第 8 條
受託機構於受託期間內如有重大變故或其他原因,足以影響受託事項之執行時,應即通知標準專責機關,並經雙方協議後,由標準專責機關報請主管機關調整受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