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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之法律,係指法律及經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公告,應副知主管機關。
電子簽章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 ) EN
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依法律排除其適用。
行政機關得就第五條與第八條之應用技術及程序另為公告,其公告應公平、合理,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