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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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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寶及重要古物運出入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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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寶及重要古物運出入處理辦法
第 10 條
依本法第六十六條暫行分級國寶及重要古物,其運出入等相關事項,準用本辦法辦理。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66 條
中央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及國立文物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存管理之文物暫行分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就其中具國寶、重要古物價值者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