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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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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第 10 條
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存放國內外金融機構之外幣存款,應存放於儲金管理會所指定全世界資產或資本排名前三百名以內之銀行。
前項銀行之排名、可存放限額,由儲金管理會擬訂,報監理會審議通過後轉本部核定。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31 條
退撫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國內外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債券、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以避險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二、存放於儲金管理會指定之銀行。
三、參加退撫儲金人員之福利貸款及有關不動產設施之投資。
四、投資於經政府核准設立之創業投資事業。
五、經儲金管理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定通過,有利於退撫儲金收益之投資項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