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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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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第 10 條
學校設體育班者,每校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一人;其每年級均設體育班二班以上者,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二人。
前項學校得置召集人一人,由教師兼任,綜理體育班事務,並襄助體育班發展委員會會務。
體育班師資員額編制,在國民小學,每班應置專任師資至少二人;在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每班應置專任師資至少三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民國 110 年 03 月 02 日 )
第 9 條
(刪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