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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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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EN
第 10 條
本基金得委託存保公司依下列方式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
一、賠付金融機構負債,並承受其資產。
二、賠付負債超過資產之差額。
本基金視為金融機構合併法中之金融機構及資產管理公司,並適用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
金融機構合併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
EN
第 15 條
金融機構依本法合併、改組或轉讓時,其員工得享有之權益,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