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21:2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第 10 條
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報單申報事項,應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
EN
第 12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徵收修改處理費,每份新臺幣一百元。但修改錯誤之責任不在廠商者免徵收。
一、依前條規定核發之文件,申請修改者。
二、申請更正海關電腦資料檔者。
申請修改文件同時須更正該海關電腦資料檔者,按一次徵收修改處理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