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第 10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標金底價得為正值或負值。
得標金額為正值者,由得標投資人繳納,並列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預算(以下簡稱特別預算)收入,得標金額為負值者,則由改建基金補足得標金額與得標投資人。
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民國 102 年 03 月 28 日 )
第 9 條
主管機關對投資人之審核得區分為三階段辦理,第一階段為資格標審查,第二階段為技術標審查,第三階段為價格標審查,其審核方式如下:
一、資格標:投資人應符合前條所定之資格。
二、技術標:由主管機關依投資人之興建能力、公司組織健全性、財務能力及工程總價分析等事項進行評審,並選出至少三名進行價格標。
三、價格標:投資人所提投標金額應高(或低)於標金低價,且投標金額為最高(或最低)或對主管機關最有利者,取得優先議約權。
前項第二款有關評審內容及項目,以主管機關於招標階段,投標須知及招標公告項目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