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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資金、技術投資或授權者,應經獎勵主體書面同意,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前項技術投資或授權非經獎勵主體書面同意,不得移轉、再授權或轉讓。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政府或相關行政法人得依政府政策、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需求,獎勵合格廠商。
前項獎勵,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捐(補)助。
二、資金、技術投資或授權。
三、優先採購軍品。
四、提供融資及優惠利率。
前二項獎勵時機、對象、條件、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