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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7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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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認補償之請求不符第八條所定程式或代理權有欠缺者,應定七日以上之期間,通知請求權人或代理人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
補償之請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向補償機關提出:
一、請求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身分證明。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委任書。
四、請求補償之標的、事實、理由及證據。
五、請求補償之金額。
六、補償機關。
七、年、月、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