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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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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五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民國 70 年 04 月 10 日 )
EN
第 5 條
各縣(市)審計室得設三課至五課,分別掌理有關審計事項。各課職掌,由各該審計室擬訂,報請審計部核定。
未設審計室之縣(市),其審計事項,由審計部指定鄰近之審計室兼辦之。
第 14 條
審計處、室辦事細則,由各該處、室擬訂,報請審計部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