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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保險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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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退休人員保險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公教人員保險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第 46 條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參加退休人員保險,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時仍在保者,得繼續參加該保險;其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