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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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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環境教育法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24-1 條
本法所定環境講習時數,其執行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主管機關令接受環境講習,除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一次者外,拒不接受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者,以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為處分對象,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