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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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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廢棄物清理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 63-1 條
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其違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裁處,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前項所得利益認定、核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