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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
本辦法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氣候變遷因應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辦理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績效優良之機關、機構、事業、學校、團體或個人,得予獎勵或補助。
前項獎勵與補助之條件、原則、審查程序、廢止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