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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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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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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農藥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5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沒入之:
一、依本法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
二、依本法查獲之劣農藥。
三、依本法查獲供製造、加工或分裝禁用農藥或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之器械、原料。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其農藥、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之物品。
前項沒入物品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