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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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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野生動物保育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
EN
第 36 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執照,方得為之。
前項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之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許可證登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