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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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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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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飼料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飼料管理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第 3-1 條
本法所稱飼料添加物,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提高飼料效用,保持飼料品質,促進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發育,保持其健康或其他用途,添加於飼料且不含藥品之非營養性物質。
前項飼料添加物因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造成之安全或品質差異,有檢驗之必要者,其詳細之品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飼料添加物之使用對象、用量、用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