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漁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漁業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
EN
第 37 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對各特定漁業之漁船總船數、總噸數、作業海域、經營期間及其他事項,予以限制:
一、水產資源之保育。
二、漁業結構之調整。
三、國際漁業協定或對外漁業合作條件之限制。
第 54 條
為保障漁業安全及維持漁區秩序,主管機關應辦理左列事項:
一、興建及維護漁港與漁業公共設施。
二、配置巡護船隊,實施救護、巡緝及護漁工作。
三、設置漁業通訊電臺。
四、設置信號臺、標識桿及氣象預報系統等安全設備。
五、訂定漁場及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六、應請國防部及有關單位給予必要之協助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