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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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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 條
為促進漁業發展,特依漁業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設置漁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二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漁業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
EN
第 56 條
為促進漁業發展,政府應設置漁業發展基金;其基金數額,由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編列預算撥充之。
漁業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21 條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