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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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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EN
第 1 條
本準則依癌症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癌症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
EN
第 15 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於內部成立癌症醫療品質小組,以確保其癌症篩檢及診斷治療之品質。
前項品質保證相關措施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專家學者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