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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與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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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與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33 條
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安置(教養)機構、矯正機關及其他類似場所,對於接受安養、養護、收容或矯正之人,應善盡健康管理及照護之責任。
前項機關(構)及場所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感染管制工作,防範機關(構)或場所內發生感染;對於主管機關進行之輔導及查核,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一項機關(構)及場所執行感染管制之措施、受查核機關(構)及場所、主管機關之查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