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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受理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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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衛生福利部受理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
EN
第 58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食品業者申請審查、檢驗及核發許可證,應收取審查費、檢驗費及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